一些企业在向商标注册人购买受让商标或吸收投资人的商标作价入股前,忽视了其中存在的商标转让法律风险,事先未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商标进行任何尽职调查,往往就会发生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转让费而转让最终未能成功情况,或者虽然成功受让了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存在着重大瑕疵无法按原先的意愿使用。
【五】商标是否存在争议和申请注销中?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商标长期不规范使用或不以商标形式进行使用,或者已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都有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另外,权利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商标,即通过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被他人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高;还有,目前尚不能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刚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销申请的相关信息。
因此,要想通过尽职调查来完全规避上述这些风险是不可能的。建议受让人在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人做出保证之前商标使用规范、商标权取得方式合法和未申请注销的承诺,并约定商标如因长期不规范使用或不以商标形式进行使用或者已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被申请撤销的、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被宣告无效的,或者已申请注销的,转让方就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人在近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的,建议受让人在转让协议中还要约定转让人的配合义务,即如遇到商标在申请转让之日起三年内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提出撤销的,转让人愿意提供近三年其使用商标的证据。
【六】商标是否已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是否已申请转让给第三人?是否被质押或被冻结?
第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商标被转让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旧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这对受让人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对于在先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双方最好就此问题进行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受让人也极有可能得受到独占许可的制约而不能再使用商标,获得这样的商标就没有任何意义。
另外,有一点值得提醒大家注意,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拟受让的商标虽然已经被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但未在商标局办理使用许可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即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不受在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约束。
第二,在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来忽悠诈骗。受让人拟受让的商标之前已被转让人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给第三人的,属重复转让,根据法理,当然要保护在先的转让,在后的转让自然就无效了,即使转让申请也已上报商标局,最终也还是会被不予核准的。因目前由于中国商标网在信息更新上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受让人要核查该商标之前是否已申请转让给第三人了,尚有一定的难度。
第三,拟受让的商标之前被转让人因贷款需要已向银行申请质押(即质权登记)或因转让人被起诉导致其商标已被司法冻结,在未经质权人或人民法院的同意,商标局就不会核准该商标的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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